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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结算-2014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讲义

时间:2014-03-31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银行票据结算-2014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讲义 4.1 票据基础知识 4.2 支票结算 4.3 银行本票结算 4.4 银行汇票结算 4.1 票据基础知识 一、票据结算区域 我国现行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这些票据结算方式根据是否能够进行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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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结算-2014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讲义

 4.1 票据基础知识
  4.2 支票结算
  4.3 银行本票结算
  4.4 银行汇票结算

  4.1 票据基础知识

  一、票据结算区域
  我国现行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这些票据结算方式根据是否能够进行跨区域结算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
  
  同一票据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同一城市。在同一票据区域可以跨城市使用支票。
  需要注意的是,支票结算长久以来都是“同城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200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建设推广,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但是目前,只有收、付款双方的开户行都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才能异地使用支票,而收款人只能通过银行委托收款,金额上也有限制,因此异地收、付款时使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并不多。

  二、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因出票而产生。

  (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为取得票据所载款项,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票据所载款项的必经步骤。
  (三)背书
  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把票据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个被背书人。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几个被背书人,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
  1.转让人的义务
  转让人一旦在票据上签名,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
  (1)须对包括转让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票据的人保证该票据必将得到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票据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2.受让人的权利:
  (1)受让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票据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票据遭到拒付时,受让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转让人以及曾在票据上签名的其他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四)承兑
  承兑就是商业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简单理解就是承诺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中,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
  (五)贴现
  贴现就是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息兑现的一种行为。
  (六)付款
  付款即付款义务人按照票面的指示或自己的承兑向权利人支付款项的行为,该行为会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三、票据关系当事人
  (一)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二)付款人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四)背书人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五)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六)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办理银行结算时的纪律和责任
  首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能出租、出借账户,不能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也不能套取银行信用。
  1.当开出了支票而账户中的钱却不够支付时,该支票就是空头支票。
  2.如果签发支票时填写的日期在实际填支票日之后,该支票就是远期支票。其次,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时,由于企业填写的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的,或由于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企业自行负责。因此,企业负责相关工作的出纳人员应严谨细致、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再次,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最后,按照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时,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五、票据结算方式的收费及账务处理
  (一)凭证工本费
  单位向银行领购票据时,应填写单证领购单,银行会向领用人收取工本费。
  (二)手续费和邮电费
  
  六、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
  (一)认真、完整地填写凭证内容
  (二)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
  1.金额大、小写不准更改。
  2.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要注意小写金额不得连笔写。
  3.大写金额前面不留空白。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票据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在填写时应在大写金额前加填“人民币”字样。
  4.金额大写后面加“整”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字后面加“整”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不写“整”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不写“整”字。
  5.金额小写前加“¥”符号封头。分位和角位为“0”时,一定要写上“0”,而不能空着。
  为了防止填好的票据被修改,当需要自己填写票据日期时,应注意使用规范的中文填写。填写出票日期的基本规定是: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月、贰月、拾月的,日为壹日到玖日、壹拾日、贰拾日、叁拾日的,应在大写汉字前加“零”字。另外在书写时应注意月为11、12,日为11~19的,应在其大写的汉字前加“壹”字。例如,1月15日,应写为零壹月壹拾伍日;11月30日,应写为壹拾壹月零叁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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