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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讲义(15)

时间:2014-04-0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与丙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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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与丙订立合同,丙“事先不知道”乙不是为自己订立合同,如果甲违约,乙应当告知丙委托人是甲,丙可以“选择”向甲或乙追究责任。但是,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针对上述第(1)种情形。丙如果是因为乙先违约而中止履行,可以以此为理由对甲提出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针对上述第(2)种情形。例如,乙订立的合同超越权限,甲可以以此为理由对丙提出抗辩)。
  (四)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一)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关知识】第一章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行纪与委托: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
  (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与代理: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居间与委托: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居间与行纪: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受托人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1.除《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①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②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例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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