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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时间:2013-03-22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 1、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仍在执行,2012年可以继续执行,2013年将被废止。 2、《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鼓励提前执行。 财政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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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
  1、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仍在执行,2012年可以继续执行,2013年将被废止。
  2、《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鼓励提前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二、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最新统计口径
  1、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今年(2011年)废止。
  2、中小企业最新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部分摘要):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人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注意区分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附则等内容。
  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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