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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莱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莱芜市财政局

时间:2017-11-14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7莱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莱芜市财政局 莱芜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莱芜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莱单位、企业: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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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莱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莱芜市财政局

莱芜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莱芜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莱单位、企业: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7〕2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莱芜市辖区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组织实施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及培训机构的选择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属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和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区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由各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和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脱产培训(须经财政部门备案)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中央、省驻莱企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并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培训资料,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2017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站: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东奥继续教育网(http://www.dongaoacc.com)和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chinarx.com.cn),会计人员可任选一家继续教育培训网站进行在线学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可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学习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所学习网站,山财培训网,电话:400-6186755;东奥继续教育网,电话:400-628-6677;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电话:400-615-0689。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市直0634-8891219;莱城区0634-6172115;钢城区0634-6880964;高新区8867302。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所属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四)在财政部及我省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出台之前,我市暂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莱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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