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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财政局:2015莱芜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时间:2015-10-2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莱芜市财政局:2015莱芜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莱财会〔2015〕17号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莱单位、企业: 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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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财政局:2015莱芜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莱财会〔2015〕17号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莱单位、企业:

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5〕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莱芜市辖区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12月底。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会计人员应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学习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  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会计人员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组织实施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及培训机构的选择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属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和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区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由各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和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脱产培训(须经财政部门备案)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

中央、省驻莱企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并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培训资料,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参加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知识竞赛的,获奖的会计从业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并由财政部门代为进行继续教育登记;未获奖但竞赛成绩在80分以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12学分,应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学习再取得12学分,方为成绩合格。成绩合格后由财政部门代为登记继续教育。

2015年我市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山东财经大学和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学习网站分别为: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东奥继续教育网(http://www.dongaoacc.com)。会计人员可任选一家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录网站后点击继续教育栏目,选择莱芜地区,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系统,阅读学习说明,通过“身份证号+姓名”方式登录系统,选择学习年度,按要求进行学习。学员须取得学分24学分以上方视为通过本年度继续教育。各网站会自动记录有关学分等情况,并由工作人员载入会计人员管理平台。学习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所学习网站,山财培训网,电话:400-0004555,0531-67899388;北京东奥会计网校,电话:400-628-6677。

会计人员由于个人信息未采集、新调入等原因不能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网登录学习的,请携带会计证、身份证到所属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领取学习卡进行学习,并及时完成个人信息采集补录。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市直0634-8891219;莱城区0634-6172115;钢城区0634-6880964;高新区0634-8867302。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所属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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