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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财政局关于2014莱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2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莱芜市财政局关于2014莱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莱财会【2014】15号 各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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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财政局关于2014莱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莱财会【2014】15号

各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要内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高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中小学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0�2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及培训机构的选择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与培训教育机构协同管理工作。市属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和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区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学习和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0�2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4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以网络培训为主。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从省财政厅统一采购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定。会计人员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中央驻鲁企业、省属和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网络培训的具体实施

2014年我市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山东财经大学和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学习网站分别为: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东奥继续教育网(http://�0�2www.dongaoacc.com)。会计人员可任选一家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录网站后点击继续教育栏目,选择莱芜地区,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系统,阅读学习说明,通过“身份证号+姓名”方式登录系统,选择学习年度,按要求进行学习。学员须取得学分24学分以上方视为通过本年度继续教育。各网站会自动记录有关学分等情况,并由工作人员载入会计人员管理平台。学习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所学习网站,山财培训网,电话:400-618-6755,0531-67899388,67899399;北京东奥会计网校,电话:18611098163,13401177534。

会计人员由于个人信息未采集、新调入等原因不能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网登录学习的,请携带会计证、身份证到所属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领取学习卡进行学习,并及时完成个人信息采集补录。�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底。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市直0634-8891219;莱城区0634-6172055;钢城区0634-6880964;高新区0634-8867302。

五、培训经费

(一)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为参加2014年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二)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2014年及以后年度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六、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取得合格成绩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其数据由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二)参加脱产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审核后上传管理平台。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三)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于本年度内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会计专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理审查确认登记。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大赛,获得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奖励的,折算为24学分。持会计证、身份证、获奖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持会计证、身份证、竞赛成绩单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取得合格成绩的会计人员,还应当参加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并选择12学分的课时,学分成绩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四)根据换发新版会计证要求,补学2012、2013年度继续教育的,补学完成后,数据由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七、其他要求

1、各区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积极宣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同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会计处做好网络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与培训机构协调处理会计人员在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明确规定的业务培训,会计人员不得无理由不参加培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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