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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税收及会计政策解读-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讲义(7)

时间:2014-04-02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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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5.试点地区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时进行介绍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价税合计× 7%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费用金额×7%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5日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2.4万元。
  试点前: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试点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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