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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财政局关于2013年丽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10-09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丽水财政局关于2013年丽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3〕4号)文件精神和《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丽财会〔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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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财政局关于2013年丽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3〕4号)文件精神和《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丽财会〔2008〕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与面授教育的形式双轨运行,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鼓励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提高网络继续教育比重。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要求,2013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政策、最新财税政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指定培训机构承办,各县(市、区)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市县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其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名单,培训工作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实施完成。培训结果应予认可。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1.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根据丽财会〔2008〕173号关于《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相关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市本级培训机构需要我局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的,应于5月1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我局会计处。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各培训单位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14年1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人员抵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通知》(浙财会〔2012〕35号),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

七、培训时间

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八、督促检查

1.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接到通知后,请各县(市、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


                                      丽水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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