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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寿光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时间:2023-10-18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23寿光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寿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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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寿光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寿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3〕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采集入口: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6号)规定执行。

  二、时间及学分要求

  我市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

  会计人员完成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二)继续教育形式

  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网络教育及面授教育,每学时折算3学分。

  1.网络教育。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统一登录“潍坊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czj.weifang.gov.cn)—会计专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入口”登录潍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2.面授教育。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寿光市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将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0天内完成。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寿光市财政局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寿光市财政局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寿光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五、有关要求

  (一)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

  (二)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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