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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3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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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22〕1号)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已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二、学习时间

  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学分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等工作的重要条件。

  四、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津补贴等相关制度办法等。各级工会组织继续教育科目应包括《工会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继续教育科目应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五、组织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以网络培训为主要方式。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各培训机构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一)继续教育形式

  1.网络培训。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按属地化原则,直接通过 “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模块选择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学习进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2.面授培训。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面授培训的,须提前将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码等材料,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前向财政部门备案,并填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以及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为确保培训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备案单位的继续教育面授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提前备案组织的面授培训,不予认定学分。

  面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经审核符合面授培训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进行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3.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经区(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公示。

  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须至少提前5日将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码等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并填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将培训总结、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等报所属财政部门。

  4.视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

  (3)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向所属财政部门提供培训会计人员名单进行学分登记。

   2.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办理入口”模块—“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栏目。

     (三)费用负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报告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四)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当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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