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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政厅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下列形式: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身组织培训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告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点,以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培训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3]44号文件执行,每课时2元。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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