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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发布(3)

时间:2016-04-26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三)拥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及服务专线(即400或800专线免费电话),能够为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配备专门的技术、售后服务人员; (四)高等院校或具有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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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及服务专线(即“400”或“800”专线免费电话),能够为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配备专门的技术、售后服务人员;

(四)高等院校或具有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聘用的师资人员必须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备案的面授继续教育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地级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授课教师情况汇总表(附表2)、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附表3);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

(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拟聘教师学历或学位证、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备案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资料;除提供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向通信管理部门办理ICP备案;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利用第三方产品,则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拥有者提供的正式授权书和保修证明;

(六)针对全区远程网络会计培训的项目计划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评选备案的方式选择继续教育机构为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并实行年度考核,择优选择,滚动管理;纳入备案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向社会公示;纳入备案的面授继续教育机构,由各地级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通过评选备案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提供面授的应当于准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15日前,将本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和讲义)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地级市财政局备案;提供远程网络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上线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教师等。

通过评选备案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分别向地级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继续教育总结,对培训人数、培训学时、参培结构、效果反馈、课程评估等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准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7个工作日前,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培训教材及讲义)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聘用的师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三)承担初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考试合格后,其数据由所属各级财政部门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宁夏会计人员管理平台。

(二)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其培训信息,由培训组织单位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载入宁夏会计人员管理平台。

(三)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当在2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所属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载入宁夏会计人员管理平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及上传系统,不得跨年度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发等事项及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地级市财政局依法对面授继续教育机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继续教育机构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情况;

(二)继续教育机构变更、终止的备案情况;

(三)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情况;

(四)继续教育机构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地级市财政局依法对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

(二)未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

(三)在教学及管理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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