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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宿迁财政局

时间:2015-03-0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5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宿迁财政局 宿财会〔2015〕2号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洋河新城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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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宿迁财政局

宿财会〔2015〕2号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洋河新城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开展全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我市范围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2、2014年度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2015年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从2015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共设置24个课时(必修),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选学必修课内容。学员登录本人学习系统后,可以结合自己岗位专业需要,选择学习相关必修课,也可跨类选择学习,但须完成规定课时。

选修课不列入考试考核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

三、培训形式

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培训形式,会计人员登录宿迁市财政局网站,点击 “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入口” 进入,或直接登录“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http://sqkj.edufe.cn)学习。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学员可反复多次学习,学满24学分后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即可打印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不限次数。

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相应学习考核内容,并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发票领取

1、收费标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50元。

2、缴费方式:网上缴费。登录“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凭身份证号和初始密码:123456登录后按照提示步骤缴费。

3、发票领取: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0日(节假日正常休息,逾期不再提供发票)

宿豫区财政局
 宿豫区财政局102、103室
 84465537
 
宿城区财政局
 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12室
 82960885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财政局502室
 84363054
 
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财政局窗口
 88859650
 

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财会[2002]1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1、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

2、当年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等专业毕业证书的。

3、年度内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会组织立项或获奖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会计学术论文。

4、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并明确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

5、参加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除享受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措施以外,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含获奖人员),可以打印成绩证明抵免2015年继续教育。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携带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等),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网上信息更新和盖章确认手续。备案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七、继续教育管理

当年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将短信通知本人,并在“宿迁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上予以公告,取消会计职称考试报名、会计职称评审资格,取消当年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资格。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资格证书予以“冻结”,证书状态转为“非正常”,将停止办理会计人员的证书调转、信息变更等所有手续,并根据情况通报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年度备案情况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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