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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财会[2002]1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1、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
2、当年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等专业毕业证书的。
3、年度内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会组织立项或获奖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会计学术论文。
4、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并明确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
5、参加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除享受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措施以外,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含获奖人员),可以免2015年继续教育。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携带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等),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网上信息更新和盖章确认手续。备案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七、继续教育管理
当年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将短信通知本人,并在“宿迁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上予以公告,取消会计职称考试报名、会计职称评审资格,取消当年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资格。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资格证书予以“冻结”,证书状态转为“非正常”,将停止办理会计人员的证书调转、信息变更等所有手续,并根据情况通报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年度备案情况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宿迁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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