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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会计继续教育平台:http://rygl.hebcz.cn
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 (http://rygl.hebcz.cn/),输入证件号码、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登录系统后,选择继续教育学习栏目,选择施教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教育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学习。
(二)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详见附件)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e.12333.gov.cn)发布并开展学习。年度学习计划发布后点击首页-个人办事-人事人才-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注册学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结果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再同步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ausm.mof.gov.cn)(以下简称“全国管理平台”)。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网络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202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否则将无法报名学习及登记学分。
1.网络继续教育。会计人员需要在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rygl.hebcz.cn)(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后,登录省管理系统,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会计人员学习后需对每门课程进行考试和评价打分,省财政厅将根据分数高低定期对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完成2026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记录,由省财政厅定期统一上传至全国管理平台,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5个工作日后,在全国管理平台查询不到已登记在省管理系统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凭省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中的“查询培训结果”截图在全国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申报(全国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无需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2.面授继续教育。中央驻冀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单位、系统内部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组织开展面授教育的具体要求如下:
(1)开班备案。面授开班前,面授组织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培训材料(PDF版)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省管理系统,属地财政部门应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报送学员信息。面授结束后,面授组织单位应统一将培训现场相片、签到表、培训小结和实际参训人员信息表(详见附件)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省管理系统,经审核抽查后由属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026年12月31日前未报送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或经审核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
省直及中央驻冀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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