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网-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资讯订阅 TAG标签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湖北 江苏 安徽 山东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辽宁 吉林 广东 广西
上海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宁夏 海南 河南 黑龙江 西藏 陕西 青海 甘肃 新疆 内蒙古 深圳

2015茂名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时间:2015-04-28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5茂名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茂名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中央、省属驻茂及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15茂名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茂名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中央、省属驻茂及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5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的培训内容为: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第二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的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的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组织形式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茂名市财政局负责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委托茂名市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远程教育)名单可在茂名财政网(czj.maoming.gov.cn)查询。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五、培训形式
 
根据省财政厅的部署,各地财政部门可积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市属采用面授培训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及报名方式如下:
 
1、面授培训方式: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报名,统一报名的单位请提前做好培训计划报茂名市财政局(会计科),个人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学习班培训时间为白天3天(晚上5晚),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由授课老师出题及评阅。
 
2、远程教育方式:网上学习时间为每个年度不少于24小时,可在购买学习卡后自行登陆远程教育机构网站,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并接受考核。
 
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通知》(粤财会[2013]71号)精神,从2014年起,市属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如有需要,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上自行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4、面授报名、缴费及购买学习卡地点:茂名市双山三路13号大院2号楼(茂名市会计学会),咨询电话:2283369、2276058。
 
六、培训要求
 
1、各地财政部门可自行选择在省财政厅备案的远程教育机构与其合作,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2、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3、持证人员要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附件:2015年度茂名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 TAG:


会计继续教育网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2020广州会计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公需科目学习截止时间
2020广州会计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公需科目学习截止时间通知 关于2020年度广州市会计专...
2020广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2020广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2021新兴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新兴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
2021佛山三水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21佛山三水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
2021汕头市龙湖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21汕头市龙湖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
2021汕头市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21汕头市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2021台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2021台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台财会〔2021〕2号 关于2021年度台山市会计...
2021揭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
2021揭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阳市财政局关...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湖北 江苏 安徽 山东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辽宁 吉林 广东 广西
上海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宁夏 海南 河南 黑龙江 西藏 陕西 青海 甘肃 新疆 内蒙古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