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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2014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讲义(2)

时间:2014-04-1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0元提高到1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不是从价计征,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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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0元提高到1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不是从价计征,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多少相关联。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后,现行汽、柴油价格不提高。也就是说,提高的税额包含在现行油品价格之中,属于价内征收,不是在价格之上再加一块税收。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八)资源税费改革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我国的资源税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七大类,所以资源税又被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特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四、"十二五" 税制改革的展望
  (一)十二五规划税制改革任务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开征环境保护税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全面改革资源税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继续推进费改税
  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异
  增值税:
  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营业税:
  以计税营业额为课税对象
  上海市3年前研究的结果:体制、机制、税制
  三种方案:
  全国一起改革
  上海、交通运输业(全国范围内)试点
  上海一些行业试点
  两个版本:
  打补丁,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意见:容易乱及遗漏
  现的财税[2011]111号
  (三)我国"营改增"的改革部署

  江苏、安徽、北京、天津、福建正式提出申请。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财税[2012]71号文,7月31日颁布,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1、增值税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目前来看,增值税改革非常符合国情及中国发展方向,目前多地政府积极申请加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增值税改革的进程可能将比预计的五年时间还要短。
  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目前改革主要面向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尚未加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适用增值税改革是未来发展趋势。
  (1)平稳过渡是当前要务

  (2)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财税[2011]110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税率:租赁有形动产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
  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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