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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17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东营市财政局文件 东财会〔2012〕8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培训点、市直各单位、企业,中央、省驻东营各单位、企业: 为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省财政厅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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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财政局文件

东财会〔2012〕8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培训点、市直各单位、企业,中央、省驻东营各单位、企业:
为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省财政厅鲁财会〔2012〕1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范围
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东营市境内自2012年10月31日之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都必须参加2012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学院会计类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二、培训内容
(一)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分别举办。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即针对小企业会计人员举办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全面系统的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制度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职业道德、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高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各级要本着按需施教的原则,适应新形势要求,适当增加对“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发展定位的认识、网络财务安全等内容的培训,注重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注重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三、培训形式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实际情况,采取现场集中培训和网络远程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组织开展培训。2012年度继续教育,坚持以现场集中培训形式为主,网络远程培训形式作为有效补充。已正式注册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尚未正式注册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集中培训或网络远程培训方式。
四、培训机构的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实际情况,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择优选择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评估,符合承办条件的予以登记、公告,确定为2012年继续教育定点培训机构。财政部门登记、公告后,继续教育定点培训机构方可办理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对实行网络远程教育的,要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配备适合需要、质量较高的课程资源,功能上要符合监管要求。确定实行网络培训前,应按《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网站功能进行评测。同时,采取相应的计时、监控、考试等措施,确保教育质量。
五、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市直管理的会计人员(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为市财政局)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县区管理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高级(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也可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六、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到财政部门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没有参加会计人员信息更新采集的,先把信息采集完成后再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必须通过网络培训形式补齐遗漏课时,合格后,方可连同2012年度继续教育一并进行注册登记,并注明补课的继续教育年度,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三)在校学习的会计类专业学生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可凭学生证以班级为单位免费直接办理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由承办培训机构统一集中办理。
(五)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保证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1、企业班每期定员不能超过200人,培训师资必须为我市高校财经类专业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每期培训班至少有1-2名省内知名院校的财会专业教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培训结束组织考试;行政事业班,每期定员不能超过200人,采取聘请专家、教授和财政内部人员讲课的形式,培训结束组织考核。
2、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内,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授课教师名单、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详见附件)。
3、培训结束后,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工作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4、培训机构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培训机构收集后交主管财政机关会计管理机构。
5、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考勤、考核、考试等日常管理制度,市直培训机构要统一实行摆放座次牌考勤的办法,严格考勤,同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资料档案。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安排在6-10月份,具体时间由各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安排。
(六)各县区财政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局。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2、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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