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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济南财政公众网

时间:2015-08-06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5济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济南财政公众网 济财会〔2015〕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省属各企业,中央驻济企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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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济南财政公众网

济财会〔2015〕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省属各企业,中央驻济企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济南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形式及时间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5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脱产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持有济南市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2015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2016年起参加学习。

网络教育及脱产培训的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后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备案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下一年度。

(一)网络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根据行业确定必学课程,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后,每学时折算1学分。

我市会计人员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http://www.jncz.gov.cn)进入“继续教育”窗口,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脱产培训形式。济南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由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各县(市)区脱产培训由经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承办。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与网络教育一致。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二、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培训中应把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财政部门在整个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均开展学习内容征求意见工作,在保证必学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人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加强学习互动。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及我市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收费

(一)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为参加2015年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三)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必须选择我市确认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四、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取得合格成绩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其数据由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二)参加脱产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审核后上传管理平台。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三)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于本年度内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会计专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理审查确认登记。

(四)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后,数据由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本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和打印。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为提高会计人员网络学习质量,一台计算机最多允许3人进行学习。如3人以上共用一台计算机进行学习的,需在线提交申请,并持会计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解锁。

(四)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

脱产培训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直接寄送或交由培训机构收集后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监督电话: 66603835;

邮箱:jncz3835@163.com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点击下载)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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