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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时间:2020-01-07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会函[2019]1981号 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规范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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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会函[2019]1981号

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规范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作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备案

(一)受理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凡具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资格的会计院校、会计网络培训学校等网络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备案招选活动。备案期为1年。

(二)备案条件及相关要求

1、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教学网络(站)管理制度,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人企业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颁发的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高等院校具有国家教育部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3)近三年期间,缴费参加网络会计类学习人次达到30万人次,并参与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作项目,提供合同或用户中标(合作)通知书复印件。

(4)建立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如果是自主开发的网站,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果是利用第三方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拥有者提供的正式授权书和保修证明。

(5)以前年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备案:

①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②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的;

③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④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⑤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⑥学员投诉有违反相关规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⑦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⑧参与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建设的;

⑨与继续教育平台供应商有私下交易的;

⑩财政部门责令暂停培训整改后再次违反相关规定的。

2、师资要求

申请备案单位须拥有稳定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团队,授课教师不少于50名,提供10个以上会计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职务)授课老师简介、联系方式及职称证书复印件,评聘结合的需提供聘书复印件(见附件3)。

3、课程要求

(1)各类课件涵盖国家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最新政策课程。

(2)申请备案单位要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能力,可独立开发会计领域各类别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具有前三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类课程,金融、税务、经济、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会计类相关在线课程数量不少于300门,累计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会计类专业课程不少于三分之二。

(3)近三年,每年新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程不得少于30门,每年新增课时不得少于120学时。

4、功能要求

(1)学员登录。具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功能,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的要求及时做好会计人员信息的对接和匹配认证等工作。

(2)报名缴费。能够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汇款等网上支付和缴费方式,并提供发票。

(3)网上选课听课。能够便捷为学员提供选课参考,检索知识目录,精准定位学习内容。具备APP等多种学习方式及功能,包括三分屏、全屏幕高清、移动设备等,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和终端及任何网络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为学员提供丰富、全面、系统、便捷的移动学习服务,能向学员提供最新会计行业信息、政策法规等查询服务。

(4)打印合格证明。可以根据姓名,身份证号,对达到合格要求的学员可以自行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教学管理。教学系统可以随时登陆继续教育页面进行学习,课件可以回放(不计时)、自动记录的培训时间,可以按继续教育年度时间段、学时段、学分段、地区段、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实时上传查询每个学员的每门课程的学习进度以及详细的培训完成情况。

(6)在线互动、考核(考试)及答疑。具备在线互动、考核(考试)和答疑系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互动、考核(考试),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随时解答会计人员在学习过程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

(7)课程(件)、教师及教学评价。培训网站建立学员评价体系,学员能够对课程(件)、授课教师及教学安排等进行评价,智能分析学员课程需求和关注重点热点问题等。

(8)汇总统计分析功能。具有对全省各市、州、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缴费、听课、完成人数、未完成人数等按月份、季度、年度等可进行相关统计分析汇总功能。

(9)具备防止作弊功能。采取多种方式防止学员作弊,如通过弹出知识点、回答问题、可疑IP统计等。

5、技术要求

(1)申请备案单位应在国内建成专业的服务器集群和开通云服务平台,并配备负载均衡、防篡改设备及WFA防火墙。其中视频服务器数量不能少于40台,网络带宽不低于500M/bps(且能随时扩容),接入网络并发用户数上限峰值要求达到50,000人,每路在线教育视频流不低于256K/bps。提供详细配置情况及证明文件,云服务平台及网络带宽要求提供相关合同。

(2)系统设计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课件制作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流媒体技术,确保学员网上学习畅通。

(3)系统应具备适应性和可扩展性,采用易于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体系结构,能根据吉林省财政厅需求开发数据接口,实现系统间数据交换、验证和查询等功能。

(4)能够保障安全平稳、顺利学习的网络学习环境。为保障网络安全免遭病毒侵袭,应采用完备的硬件软件多层网络防护体系。数据具备双机热备、异地备份等多种备份方式,采用高端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设备,具有网络安全与防病毒一体化解决方案,并建立服务器和网络实时监控报警体系,在线学习网络出现问题时,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恢复。

6、客服要求

(1)申请备案单位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本项目的网站平台、学员的学习、学员的缴费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2)申请备案单位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客服人员,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运行、数据备份、信息传输、设备维护等。

(3)在出现服务故障1小时内应及时响应,并做相应排查。具备完善的故障响应机制,故障发生后能在24小时内排除恢复。须指定配备专业人员、部门或组织进行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

(4)须为会计人员提供400或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咨询等服务方式,同时保证每天24小时的人工电话客户服务。

7、承诺要求

对具有或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及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要作出书面承诺,并向吉林省财政厅提交承诺书(见附件4)。

8、材料报送要求

申请参加备案的会计网络培训机构要认真准备材料,填写提交网络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目录(见附件2)、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网络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4),并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2019年12月23日前报送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再受理。材料电子版发送到邮箱:1150076165@qq.com

(三)审核确认结果

吉林省财政厅将对符合备案条件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会计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审核,聘请有关专家对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按项目评比赋分、综合汇总、从高分至低分排名,按排名顺序选定5至6家网络培训机构,对选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在吉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站上予以公示和公布。

(四)联系地址及方式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邮政编码:130021,联系人:王孝东,联系电话:0431-88550893。

二、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备案

(一)面授机构的条件

1、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完整的教学规划、优质的管理服务及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培训机构。

2、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课程录制、播放、投影仪等机器设备)和相应的教学场所。

3、拥有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专职或兼职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0人)队伍及管理人员。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学习、考核或考试结果出具会计人员参加完成继续教育的信息证明,并及时反馈各级财政部门。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面授机构的选择认定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机构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参加各市州县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面授机构请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选择认定。具体面授时间、地点、课程内容、师资、收费标准等由当地财政部门与选择认定的面授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参加驻长春市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面授机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选择认定。具体面授时间、地点、课程内容、师资、收费标准等由省财政厅与选择认定的面授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吉林省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的面授培训机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选择认定。

(三)面授机构的资料报送

参加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要分别按照省与市(州)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资料(附件3、附件4、附件5),具体事宜请与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联系。

附:1、会计网络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点击下载)

2、会计网络培机构备案提交的相关材料目录 点击下载

3、会计网络(面授)培训机构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 点击下载

4、会计网络(面授)机构承诺书点击下载

5、会计面授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备表点击下载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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