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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河北省财政厅(2)

时间:2017-04-07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二)学分登记。各培训单位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在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中直单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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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分登记。各培训单位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在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财政部门上报培训报告和参训人员情况,由所属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学分登记;

  3.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在当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人员可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网”(http://www.hebcz.gov.cn)会计服务栏目中的“会计从业人员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情况。

  六、其他事项

  各培训单位必须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坚决杜绝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擅自印发与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和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会计人员全面了解继续教育信息,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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