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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具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一周,必须将本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相关情况)及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及社会培训机构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培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1.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质量较差的;
2.无专职管理人员或管理水平差,学员投诉多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5.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要求
(一)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持证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不予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1.附件1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业部门备案登记表.docx
2.附件2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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