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根据所在行业及工作特点、要求,学习涉及本行业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本行业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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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根据所在行业及工作特点、要求,学习涉及本行业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本行业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其他财会业务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持证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方式,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网站首页,点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继续教育管理”进行网上报名,核对个人信息,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16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二)面授继续教育培训。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持证人员,可参加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培训,自觉接受监督。
(三)其他学习方式。持证人员可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选择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考试合格;入围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选拔培训;参加总会计师素质提升知识更新培训;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以及公开发表论文专著等方式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持相关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确认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关于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监管。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持续更新业务素质,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通过财政网站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承认其继续教育培训结果。
(二)关于网络继续教育管理。为促使会计人员如期完成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广西财政会计网的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将于2016年5月1日-15日暂停报名页面的登陆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报名参加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持证人员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学习考试,做好2015年培训费用的对账清缴、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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